四川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政策正式出台
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政策正式出台
发布时间:2017-06-22 来源:厅失业保险处
近日,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《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川人社发〔2017〕31号),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,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。
通知明确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职工,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:一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,属于企业职工的;二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,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(含视同缴费年限)及以上的;三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(五级)、中级(四级)、高级(三级)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。
通知要求,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,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、《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》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。
通知指出,职工取得初级(五级)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,补贴标准1000元;职工取得中级(四级)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,补贴标准1500元;职工取得高级(三级)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,补贴标准2000元。各市(州)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,适当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(工种)目录,提高补贴标准。
通知要求,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,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。各地要严格统一规范经办流程,提高经办效率,加强基金监管,在实施政策过程中若出现基金支出困难时,且符合我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规定的,可申请省级调剂金,确保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及时足额兑现。